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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经审组织建设的通知

发布人:xgh  发布时间:2017-10-09   浏览次数:18


(赣工办发﹝2017﹞108号)

 

各设区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和省总直管基层工会:

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群众组织,工会的经费、资产都来自于职工群众,如果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出了问题,将会极大损害工会组织的信誉。《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经审会作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责任主体,为工会事业、工会资产、工会干部保驾护航的作用无可替代。全总对其在工会改革中的组织及业务建设有明确要求:“要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积极探索工会内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职工会员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经审监督体系,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严防使用管理上出现黑洞漏洞,绝不能让工会经费和资产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在工会改革中,经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严格按照《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配齐配强经审会主要领导和经审办人员”。

因此,我会要求各级工会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三定”方案时,应当按照依法治会、经费独立原则的需要,从组织机构、干部配备等方面保障工会经审监督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

1. 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要严格按照全总“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的要求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

2.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将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设区市总工会要设立单独的经审会办公室,不应在改革中撤销经审会办公室,以前没有单独设立经审会办公室的要争取单设。

3.要充分尊重经审会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充分发挥经审会委员在工会审查、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吸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懂业务的人员进入经审会,杜绝由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不相容职务的人员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或者兼职同级工会经审会、经审办的工作。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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